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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成忠与李成勤等6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忠,李尧朝,李尧飞,冯宝荣,秦翠欣,李金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5民初2649号原告:李成忠,男,汉族,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凤,女,汉族,住招远市。系原告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尧朝,男,汉族,住招远市。被告:李尧飞,男,汉族,住招远市。被告:冯宝荣,女,汉族,住招远市。被告:秦翠欣,女,汉族,住招远市。被告:李金荣,女,汉族,住招远市。上述5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李成勤,男,汉族,住招远市。原告李成忠与被告李成勤、李尧朝、李尧飞、冯宝荣、秦翠欣、李金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凤、王剑波,被告李尧朝、李尧飞、冯宝荣、秦翠欣、李金荣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李成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603.82元、交通费756元、护理费60667元(赵某护理25天×8000元/月÷30天=6667元;李某甲6000元/月×6个月=36000元;李雪凤3000月/月×6个月=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元(6元/天×6天)、鉴定费300元、误工费5400元(900元/月×6个月)、营养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86762.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原告屋后系被告李尧飞菜园地。2013年4月15日17时许,原告在其屋后堆放石头时,与被告李尧飞发生争执。19时许,被告李成勤纠集其他被告,在原告家门口将原告打伤,原告当日就诊于招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医疗费7600余元,现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成勤、李尧飞、李尧朝、冯宝荣、秦翠欣、李金荣辩称,原告主张6被告将其致伤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李成忠殴打被告李成勤致其轻伤,已经法院判决处理。打仗时除被告李成勤外,其他被告并不在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成勤、冯宝荣系夫妻,被告李尧朝、李尧飞系被告李成勤、冯宝荣之子,被告秦翠欣、李金荣系被告李成勤、冯宝荣儿媳。原告李成忠屋后系被告李尧飞家的菜园地。2013年4月15日17时许,原告李成忠与被告李尧飞因菜园、房屋边界堆放石头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原告李成忠与被告李成勤均不同程度的受伤,被告李成勤所受到的伤害,已经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处理完结。原告李成忠受伤后,当日就诊于招远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神经性耳鸣(双)、闭合性脑外伤、软组织伤,住院治疗6天,花医疗费7603.82元。2016年8月15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经原、被告选择鉴定机构,本院依法委托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成忠的误工时间及护理期进行法司法鉴定,2017年3月22日,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为原告李成忠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成忠的损伤建议误工时间45日;住院期间1人护理。原告花司法鉴定费780元,公安法医鉴定费300元。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其诉辩称理由,致使本案调解不成。另查明,原告李成忠系招远市玲珑镇后花园村农民,在本村负责防火工作,2013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46元/年,招远市护工工资为1110元/月,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为6元/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病历、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书、本院调取的招远市公安局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忠与被告李成勤、李尧朝、李尧飞因琐事发生纠纷,三被告将原告致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李成勤、李尧朝、李尧飞赔偿其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7603.82元、误工费1164.58元(9446元/年÷365天×45天)、护理费222元(1110元/月÷30天×6天)、住院生活补助费36元(6元/天×6天)、司法鉴定费780元、公安法医鉴定费300元、交通费酌情考虑300元为宜,合计为10406.4元,上述损失应由被告李成勤、李尧朝、李尧飞赔偿。原告主张被告秦翠欣、李金荣、冯宝荣亦参入殴斗,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过高部分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勤、李尧飞、李尧朝共同赔偿原告李成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0406.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李成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9元,原告李成忠负担1909元,被告李成勤、李尧飞、李尧朝负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桂隆人民陪审员  李为山人民陪审员  王国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