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4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鹏盛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洋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鹏盛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洋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办事处西美丘洋村华达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1359704R。法定代表人王谋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峰,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贵州省织金县,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省洋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洋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360824-0。法定代表人肖服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洋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洋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鹏盛物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2985.2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4.75%),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5元、执行费人民币2795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已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在南安、泉州无房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福建省洋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址在南安美林地号为140800XXXX土地,但因该土地并无土地证号,未能查封冻结;经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肖服从长期外出,去向不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