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某、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均科,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炼,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4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因此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身份证住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31号802房,现其主张经常居住地是广州市白云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的具体地点及居住的期间,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