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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9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荣某某,刘某某,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9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荣某某,女,汉族,住址(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9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英华审判员 : 邓 文审判员 :李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金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