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操耀平与操爱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操爱平,操耀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操爱平,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操耀平,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上诉人操爱平因与被上诉人操耀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操爱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操爱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操爱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操爱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红元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夏建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改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