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红与被告孙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孙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451号原告:杜红,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连山区。被告:孙波,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连山区。原告杜红与被告孙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同意于2017年4月15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杜红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