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陶美兰、饶纪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美兰,饶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陶美兰,女,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无业,住南昌市,.被执行人:饶纪国,男,1957年3月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电工,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饶纪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饶纪国银行存款51720元及利息。如账上余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