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卢德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银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德银,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乐至县,现住乐至县。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乐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被乐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被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廖健全,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德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勤、代理检察员李宗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德银及其辩护人廖健全等到庭参加诉讼。其间本院报经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德银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无从事金融行业资质的情况下,以月息0.8分至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投资、做生意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3134.86万元,均高息转借予倪某(另案处理)。截止案发,卢德银已支付利息505.14万元、偿还本金103.8万元。2015年1月23日,卢德银主动到乐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德银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其具有自首的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德银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没有异议,其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不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辩护人廖健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卢德银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本案属于亲朋好友的民间借贷关系,其他借款人相互宣传,不能认定是卢德银向其他借款人进行的宣传。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卢德银在无从事金融行业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做生意等为由,及支付月息0.8至5分(即0.8%至5%)的高额利息相诱惑,通过口口相传及放任他人代为吸收资金的方式,以借款的名义向熊某、杨某1、赵某1等不特定对象集资3134.86万元,均高息转借给倪某(另案处理)。截止案发时,卢德银支付熊某、杨某1、赵某1等人资金利息509.34万元、偿还本金103.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6月24日,卢德银以月息3.5分向熊某借款30万元,已支付利息4.2万元。2.2014年5月、7月26日、10月26日,卢德银以月息3分3次共向杨某1借款80万元,已偿还本金36万元,支付利息4.8万元。3.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7月6日,卢德银以月息3至4分共向赵某1借款100万元,已支付利息35.4万元,偿还本金30万元。4.2014年2月1日至10月24日,卢德银以月息2分7次共向陈某1借款500万元,已支付利息42.24万元。5.2014年5月21日,卢德银以月息3分向唐某1借款6.5万元,已支付利息0.975万元。6.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卢德银以月息0.8至4分向江某1借款360万元,已支付利息98.8万元。7.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卢德银以月息3分向林某、杨某2借款60万元,已支付利息1.2万元。8.2014年3月13日、4月22日,卢德银以月息4分共向吴某借款40万元,已支付利息9.6万元。9.2014年4月,卢德银以月息4分向陈某2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2.4万元。10.2013年2月6日至2014年9月25日,卢德银以月息3分10次共向唐某2及其女儿唐某3借款167万元,支付利息36万元。11.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9月15日,卢德银以月息3分向丁某、陈某3借款152.36万元,已支付利息38.1万元。12.2013年4月23日至9月28日,卢德银以月息4分3次共向杨某3借款55万元,支付利息27.6万元。13.2014年5月12日,卢德银以月息3分向杜某借款30万元,已支付利息3.6万元。14.2014年7月25日、10月21日,卢德银以月息3至4分共向蒋某1借款40万元,支付利息2.7万元。15.2014年2月28日,卢德银以月息4分向田某借款110万元,已支付利息26.4万元。16.2014年6月11日,卢德银以月息2分向李某1借款25万元,已支付利息4万元,偿还本金1.8万元,于2014年1月4日出具借到23.2万元的借条。17.2014年6月16日,卢德银以月息2分向王某借款10万元,已支付利息0.8万元。18.2014年6月10日、9月23日,卢德银以月息3分2次共向杨某4借款40万元,已支付利息4万元。19.2014年1月至9月26日,卢德银以月息3至4分向柳某借款50万元,已支付利息4万元,于2014年11月1日出具还款协议。20.2013年5月6日至9月17日,卢德银以月息2至3分3次共向卢某借款40万元,已支付利息13万元。21.2014年3月6日、5月29日,卢德银以月息3.5分2次共向康某1借款15万元,已支付利息3.325万元。22.2013年8月30日至2014年9月17日,卢德银以月息3分向康某2借款24万元,已支付利息4.08万元。23.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6月2日,卢德银以月息3.5分3次共向段某借款35万元,已支付利息15.82万元。24.2014年9月12日,卢德银以月息3分向李某2借款35万元,已支付利息1.05万元。25.2014年4月25日至9月26日,卢德银以月息2.5至4分6次共向陈某4借款380万元,已支付利息42.6万元。26.2014年9月22日、24日,卢德银以月息5分2次共向刘某1借款200万元,已支付利息10万元。27.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4日,卢德银以月息4分3次共向叶某借款230万元,已支付利息36万元。28.2014年2月8日、3月8日、8月20日,卢德银以月息3分共向赵某2借款40万元,已支付利息3万元。29.2014年9月1日,卢德银以月息3分向刘某2借款20万元,已支付利息0.6万元。30.2014年9月19日,卢德银以月息4分向邓某1借款20万元,已支付利息0.8万元。31.2014年2月10日,卢德银以月息3分向张某1借款5万元,已支付利息1.05万元。32.2014年6月至7月,卢德银以月息4分共向杨某5借款225万元,已支付利息31.2万元,偿还本金36万元,尚欠本金189万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卢德银主动到乐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1月26日,乐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卢德银在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棉花沟村六社门市(产权证号20XXXXX48、20XXXXX47、20XXXXX46、20XXXXX44)进行了查封。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德银偿还了熊某30万元、赵某1100万元,熊某、赵某1、杨某3、陈某1、江某1、陈某3、丁某、唐某2、杨某5、赵某2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卢德银的行为谅解,请求从宽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卢德银主动到乐至县公安局投案,乐至县公安局于同日决定对卢德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卢德银于2015年1月23日主动到乐至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3.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卢德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居民身份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德银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基本情况。5.借条证实,借款人倪某、杨某6于2014年11月1日向卢德银出具借款6037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并从2015年5月1日起,每季度末归还期初借款总额的12.5%(共8次还清全部借款)的事实。6.出借人名册证实,被告人卢德银向杨某1等25人借款的情况。7.被告人卢德银的供述证实,他以月息0.8至5分向熊某等人借款、支付利息的情况及以月息3至5.5分的高息转借给倪某,以及倪某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期间以需要钱投资为由承诺3至5分的月利息向他共借了6037万元,其中他自己有1600万元左右,很大部分钱是他向其他人借的事实。8.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邓某2、卢德银、蒋某2、姚某、周某、张某2等人借给她的钱,她不问钱的来源,他们没有什么钱借给她,他们是向其他人借的,后再借给她,卢德银、钟某等人把钱借给她,她直接打借条给卢德银、钟某等人,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条。她借卢德银的钱,月息3分、4分、5分、5.5分不等,利息有3000万元左右,2014年11月,她将所有借款连利息打了张金额6037万元总条子的事实。9.证人熊某的证言、借条证实,她同学赵某2说借了钱给卢德银稳当,当时卢德银在到处借钱,她2014年6月24日通过网银转了30万元给卢德银,月息3分5,卢德银向她出具了借条,及她得了4.2万元利息的事实。10.证人杨某1的证言、借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卢德银以做生意需要周转为由,月息3分向他借款80万元,支付他利息4.8万元,偿还本金36万元的事实。11.证人赵某1的证言、借条、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7月6日,卢德银以月息3分至4分6次共向他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35.4万元,已偿还本金30万元的事实。12.证人陈某1的证言、借条、收条、谅解书证实,2014年2月至2014年10月,卢德银以月息2分七次共向她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42.24万元;及后她向卢德银出具了收到卢德银现金500万元的收条和请求对卢德银从宽处罚的谅解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但实际未收到这500万元现金,卢德银向她重新出具了借其现金500万元的借条的事实。13.证人唐某1的证言、借条证实,她2013年11月认识卢德银,卢德银经常给她们说有闲钱,可以借给他,他给3分的月息,卢德银于2014年5月21日以月息3分向她借款6.5万元,支付她利息0.975万元的事实。14.证人江某1的证言、借条、银行交易凭证、收条证实,他以月息0.8至4分共借了420万元给卢德银,卢德银于2014年10月25日打了一张总借条,其中杨某750万元、林某60万元、江某220万元、江某320万元,江某410万元、向某30万元,这些人的利息按月息1.5或2分算的;及后他向卢德银出具了收到卢德银现金360万元的收条和请求对卢德银从宽处罚的谅解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但实际未收到这360万元现金,卢德银重新向他出具了借其现金360万元的借条。15.证人林某的证言、借条证实,2014年9月10日左右,江某1找到他说卢德银现在急需用钱,问能不能借点钱给卢德银。月息2分,他找到杨某2说了卢德银需要借急钱的事,后他们商量他借40万元、杨某2借20万元给卢德银,杨某2给他20万元后银行将60万元打到江某1账户上,他们在2014年9月20日找卢德银打了一张60万元的借条,写的他的名字,约定月息2分。共收到1个月的利息1.2万元,其中他8000元,杨某24000元的事实。1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他与林某于2014年9月通过江某1以月息2分借60万元给卢德银,及收到一个月利息12000元事实:2014年9月,江某1给林某说卢德银现在急需用钱,问愿不愿意借钱给卢德银,利息2分,林某问他愿不愿意一起借点钱给卢德银,他和林某商量决定,林某出40万元,他出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江某1,江某1再给卢德银。过了几天,他和林某找卢德银打条子,卢德银给林某出具了一张60万元的借条,及他们收到一个月的利息1.2万元,他得4000元,林某得8000元的事实。17.证人吴某的证言、借条证实,2014年3月13日、4月22日,卢德银以月息4分共向吴某借款40万元,支付利息9.6万元的事实:2014年初,他和卢德银及其他朋友吃饭时,卢德银说在成都有一个公司,做起很多生意,需要资金,叫他投钱进去,月息4%,他在2014年3月13日借了30万元、2014年4月22日借了10万元给卢德银,共收到利息9.6万元。18.证人陈某2的证言、借条证实,2014年4月,卢德银以月息4分通过田某借他10万元,及收到利息24000元的事实:2014年4月,通过朋友田某介绍说有人需要用钱,利息4分,他给了10万元给田某,后田某给他一张卢德银写的借条,收到6个月的利息24000元。19.证人田某的证言、借条证实,2014年4月,陈某2通过他借了10万元给卢德银,借条是卢德银签的名,借条上是15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他的,这张借条是贺某通过他借款10万元给卢德银的,因贺某要用钱,他把陈某2的10万元拿给了贺某,这借条就直接拿给了陈某2,卢德银就没单独给陈某2出具借条,及卢德银给他说挣点钱,跟他借110万元,利息4分,2014年2月28日借了110万元给卢德银,当时打借条只写了借款110万元,没写利息,其中约80万元是他在外面借的。据卢德银说钱借给了倪某。包括借给倪某的30万元,总共140万元收到30多万元利息的事实。20.证人唐某2的证言、借条、收条证实,2013年2月6日至2014年9月25日,卢德银以投资办厂、开矿按月息3分先后10次向唐某2、唐某3共计借款167万元,收到利息36万多元,及他以月息2分向亲朋好友借钱;及后他向卢德银出具了收到卢德银现金167万元的收条和请求对卢德银从宽处罚的谅解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但实际未收到这167万元现金,卢德银于2017年1月3日向其重新出具了借其现金167万元的借条的事实。21.证人陈某3的证言、借条、银行交易凭证、收条证实,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9月15日,卢德银以放高利贷承诺月息3分先后共计向他、及岳父丁某借款152.36万元,支付利息38.1万元;及后他向卢德银出具了收到卢德银现金36.5万元的收条和请求对卢德银从宽处罚的谅解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但实际未收到这36.5万元现金,卢德银将原来的借条收了回去,重新向他出具了借其现金36.5万元的借条,以及他帮岳父丁某书写了收到卢德银现金115.86万元的收条和请求对卢德银从宽处罚的谅解书,手印是丁某本人按的,但实际未收到这115.86万元现金的事实。22.证人杨某3的证言、借条、转款凭证、收条证实,2013年3月左右,卢德银老婆雷某说投资急需钱,月息4分。他在2013年4月23日借了10万元给卢德银,卢德银付了4000利息。2013年5月23日又转账借了15万元给卢德银,扣了6000元的利息。2013年9月28日又通过银行转账借款30万元给卢德银,他共收到27.6万元左右的利息;及后他向卢德银出具了收到卢德银现金55万元的收条和请求对卢德银从宽处罚的谅解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但实际未收到这55万元现金,卢德银向他重新出具了借其现金55万元的借条的事实。23.证人杜某的证言、借条、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4年3月,她朋友给她说卢德银四处以高息借钱,有钱借出去,可以挣利息。她在2014年5月12日通过银行打款的方式借了30万元给卢德银,月息3分,她获得2.7万元利息的事实。24.证人蒋某1的证言、借条证实,卢德银给她说叫她找亲戚朋友借钱转借给他,从中赚利差。她想他搞集资这么久了,借钱给他的人每月都收到了利息。她2014年7月25日借了30万元给卢德银,约定月息3分,2014年10月21日又借了10万元给卢德银,约定月息4分。第一笔30万元得了3个月利息27000元,第二笔10万元没收到利息。这40万元中,她自己3万元,向同学借了25万元,侄女借了10万元,表姐2万元的事实。25.证人李某1的证言、借条、转账凭证证实,倪某鞋厂要扩大生产、投资其他项目需要钱。2013年12月,卢德银找他借钱投资到倪某那里。他在2014年6月11日向卢德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打了25万元,中途还了1.8万元,把借条改成23.2万元;2014年6月16日,王某转了10万元到他卡上,托他借给卢德银,他将这10万元交给了卢德银,卢德银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后卢德银把这借条收回单独打了10万元的借条给王某。他们约定利息2分,他共收到2万元左右的利息,王某收到4个月利息8000元的事实。26.证人王某的证言、借条证实,2014年6月,他通过李某1介绍认识卢德银,卢德银找他借钱投资到倪某那里,约定月息2分。他2014年6月16日将10万元打到李某1的银行卡上,李某1将其借给卢德银,卢德银给他出具了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他收到4个月的利息8000元。27.证人杨某4的证言、借条、汇款收据证实,2014年5、6月份,卢德银找他借钱让他挣利息,承诺月息3分,他2014年6月10日通过妹夫秦某的邮政银行卡转了30万元到卢德银的邮政银行账户上,后每月10号卢德银把当月的利息给他,2014年9月23日他通过邮政银行转了10万元给卢德银。他在10月份收到一个月利息后就未再收到利息的事实。28.证人柳某的证言、还款协议证实,2014年1月,卢德银找她借钱给他放高利贷,月息4分。她第一次给了5万元给他,他第二个月给了她2000元的利息,卢德银又叫她找亲戚朋友借给他,她第二次借给他7万元,约定月息3分,后又借给他14万元,9月26日又借给他24万元,卢德银在2014年10月支付了最后一次利息,他收到利息大概4万元;及2014年11月几号,卢德银和倪某、杨某6签订了一个借款协议,她让卢德银在这张协议上签字,卢德银老婆也在上面注明了柳某50万元本金按以上标准和时间计算的事实。29.证人卢某的证言、借条、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卢德银说在做车皮生意往全国各地发货,需用钱,向他借钱,承诺月息2分,他2013年5月6日借了10万元给卢德银,2013年7月21日又借了10万元给卢德银,2013年9月,卢德银以投资生意找他借钱,他在203年9月17日又借20万元给卢德银,当时卢德银提出月息3分,卢德银每次借款都出具了借条,2014年10月开始没支付利息,及卢德银说把钱借给了倪某的事实。30.证人康某1的证言、借条证实,2014年3月,她通过嬢嬢康某2认识卢德银,康某2说有钱可以放到卢德银那里,卢德银拿去投资,月息3分5,她于2014年3月6日打了10万元、5月29日打了5万元到卢德银的帐户上。10万元收了7个月利息共24500元,5万元只收了5个月利息共8750元,总共利息33250元。31.证人康某2的证言、借条、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8月,赵某2说可以把钱放到卢德银那里分红,2013年8月30日她凑了6万元借给卢德银,月息3分,距2个月到2013年11月又借了4万元给他,月息3分。到2014年8月30日借款一年,她叫卢德银还钱,他说要11月才行,利息照样给付,后她又贷款14万元借给卢德银,月息3分,利息结算至10月份就没有给利息了,她借款24万元给卢德银,月息3分,共收到40880元利息,及卢德银说把钱借给倪某的事实。36.证人段某(段XX)的证言、借条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3年4月初,卢德银说一个朋友在成都修房子需要资金找他借钱,月息3.5分。他2013年4月17日通过农村信用社账户转了23万元到卢德银农村信用社的账户,2013年4月19日借了1万元现金给卢德银,卢德银出具了一张借款24万元的借条,2014年6月2日,他存了11万元现金到卢德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2014年6月17日,卢德银将前两张借条收回去,重新给他出具了一张借款35万元的借条,他共收到卢德银利息158200元,及卢德银把钱借给倪某的事实。37.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她老公段某又叫段XX,卢德银向段某借款35万元是真实的,卢德银给的利息比较高。39.证人李某2的证言、借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2014年9月份,听朋友说卢德银在借钱,卢德银也在说借钱的事,都说卢德银借钱利息3%。她有10万元,后向姐借了10万元,哥借了10万元,妈5万元,凑了35万元于2014年9月12日借给了卢德银,月息3%,卢德银支付她一个月利息10500元的事实。40.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卢德银说想从他处借钱,后再把钱借出去,可以给他高利息。他在2014年4月至9月以月息2.5%至4%6次共借款380万元给卢德银,其中240万元是他的,其余的是向亲朋借的,他共收到利息42.6万元,及2014年11月才知道卢德银把钱借给倪某的事实。41.证人刘某1的证言、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交易回单证实,2014年9月底,卢德银说找他借200万元周转2个月,月息5分。他于2014年9月22日和9月26日分别转账100万元,共200万元给卢德银,卢德银打借款把时间落在9月24日。2014年10月20多号,卢德银把第一月的利息10万元给了他,及10月底11月初听朋友说借给卢德银的钱投在倪某那里出了问题的事实。42.证人叶某的证言、借条证实,他2013年9月4日借给卢德银100万元、2014年5月1日借给卢德银90万元,月息不是2.5分就是3分,2014年9月14日借卢德银40万元,月息4分,共计借款230万元,利息领到2014年9月份,及卢德银把钱借给倪某了。加上邓某2借的,总共借出480万元,收了大概80万元利息的事实。43.证人赵某2的证言、借条、银行存单证实,2013年上半年,她听唐某4说卢德银现需要钱做生意,有多余的钱可以借给卢德银,利息比银行高,他主动和卢德银联系,于2014年2月8日、3月8日、8月20日以月息2%分别借了10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卢德银,她收到至2014年9月的利息30000元,2014年10月才知道卢德银把钱借给了倪某;及后她向卢德银出具了收到卢德银现金40万元的收条和请求对卢德银从宽处罚的谅解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但实际未收到这40万元现金,她出具收条后,卢德银向她重新出具了借其现金40万元借条的事实。44.证人刘某2的证言、借条证实,2014年7、8月份,柳某告诉她把钱借给卢德银比存银行的利息高,她也听其他人说有很多人把钱借给卢德银收益非常乐观。她在2014年9月1日将20万元借给了卢德银,月息3分,卢德银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到了10月份收到6000元利息的事实。45.证人邓某1的证言、借条证实,2014年9月,卢德银给他说其在外面搞融资,买了个废旧钢厂,还在矿场里有股份,有很多人把钱借给卢德银,卢德银给出借人的利息比较高,有钱可以投到卢德银那里,月息4分。2014年9月19日,他借了20万元的现金给卢德银,卢德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4年10月几号,他收到一个月的利息8000元,后卢德银说把融的钱全部投到倪某那里的事实。46.证人张某1的证言、借条证实,2014年2月份,卢德银找到她说有闲钱可以把钱放他那里,月息3分,她2014年2月10日借了5万元现金给卢德银,他出具了借条。她收到7个月的利息1.05万元。2014年10月,卢德银没有支付利息,她问怎么回事,他说把钱放到倪某那里去了,收不回来了的事实。47.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卢德银打电话说倪某开鞋厂需要钱,利息4分,他拿了105万元通过卢德银转给了倪某。7月卢德银又说倪某资金周转不过来,他拿了120万元通过卢德银借给了倪某,他共得了22.2万元利息,借出的钱他只有75万元,其余都是向朋友借的;及后他向卢德银出具了收到卢德银现金225万元的收条和请求对卢德银从宽处罚的谅解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但实际未收到这225万元现金,他出具收条后,卢德银向他重新出具了借其现金225万元借条的事实。48.协助查封通知书、产权情况记载证实,2015年1月26日,乐至县公安局对卢德银在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棉花沟村六社门市(产权证号20XXXXX48、20XXXXX47、20XXXXX46、20XXXXX44)进行了查封的事实。49.办案说明证实,民警于2017年4月6日,电话联系熊某、赵某1,其在电话中表述谅解书和收条是其本人书写,是其本人的意思。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德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相诱惑,以投资、做生意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卢德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清退部分集资款,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卢德银关于其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不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的辩解,及辩护人廖健全关于卢德银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本案属于亲朋好友的民间借贷关系,其他借款人相互宣传,不能认定是卢德银向其他借款人进行的宣传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证言能证实卢德银到处借钱,且给付的利息较高,其大部分证人的资金是向其亲朋好友借的,卢德银亦明知其在向亲友吸收资金的过程中,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及其借款的意图蔓延至社会后听之任之,不加以阻止,应当认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故卢德银的辩解及辩护人廖健全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卢德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德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德银违法所得2901.06万元,予以追缴;三、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卢德银位于乐至县天池镇棉花沟村六社门市,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建平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人民陪审员 蒋家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