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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灵益印刷科技有限���司、上海李园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灵益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李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李子园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4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灵益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潘升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帮清,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翠萍,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李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侯雪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荣,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李子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周暻芳,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荣,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灵益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李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园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李子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子园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灵益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拆迁主体系李园公司和李子园村委会,灵益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公司的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李园公司和李子园村委会的暴力拆迁行为与其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灵益公司主张李园公司与李子园村委会共同实施了暴力拆迁的侵权行为,致其相关财产利益受到侵害,但灵益公司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且提供的间接证据亦不能构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应予维持。综上,灵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灵益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宇 红审 判 员 毛 晓 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