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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3047姚为明与彭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为明,彭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3047号申请人:姚为明,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申请人:彭琳,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区。申请人姚为明与被申请人彭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为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盐城市亭湖区钱江方洲2区23幢903室。姚为明自愿以座落在盐城市区人民中路9号宝龙城市广场2幢1-1613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为明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琳所有位于盐城市亭湖区钱江方洲2区23幢903室房屋,保全标的1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姚为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