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民申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殿标、朱某等与徐州市海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殿标,朱某,路薇,徐州市海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殿标,男,汉族,1936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法定代理人:路薇(系朱某母亲),女,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薇,女,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上列三个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永红,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海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翟山新村西2区*号楼华裕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周丹,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朱殿标、朱某、路薇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海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殿标、朱某、路薇申请再审称:1.首先,海通旅行社没有就近将朱云刚送往医院救治。××发时,距离修武县人民医院为1.9公里,不到10分钟即可到达,但是旅行社为了自己商业利益,将朱云刚顺道送往路途较远的方庄镇卫生院救治,距离为15.6公里,车行时间达一个多小时,延误了抢救时间。2.××发初期,症状并未全部显现,旅行社对于病情的危险程度及后果,难以预见,是完全错误。事实上,朱云刚上车后几分钟,即因疼痛要求送其到医院抢救。3.海通旅行社委托的地导不具备导游资格,朱云刚要求将其送往最近的医院治疗,但地导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说距离最近的医院是方庄镇卫生院,耽误了朱云刚的抢救时间。据此,法院应当认定海通旅行社的服务存在明显的瑕疵,而且直接导致了朱云刚的死亡。综上,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属于意外事件,朱云刚自身身体状况是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另外,朱云刚家人在救治过程中也存在未遵循医生建议的情形。作为旅行社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对病情的危险程度和后果难以预见,在得知朱云刚的身体状况后,也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不能以严格的专业标准来衡量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准确。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已经尽到合理救助和协助义务并无明显不当。朱殿标、朱某、路薇以此为由申请本案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殿标、朱某、路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军审 判 员  左其洋代理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