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57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闵汉祥、刘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闵汉祥,刘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7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龙潭西路286号,组织机构代码77323802-9。法定代表人戴伟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陆国中,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闵汉祥,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刘月红,女,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执行人闵汉祥、刘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受理了刘月红对(2015)宜徐商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申请,本院并于2017年4月25日裁定对原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宜徐商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凯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