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6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廖若杞与重庆市合川区南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若杞,重庆市合川区南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6355号申请执行人:廖若杞,女,汉族,1999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南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拆迁房13号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1469631G。法定代表人刘佳欣,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廖若杞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南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3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南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若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车辆管理所八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向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本案已经在诉讼中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三江路62号1幢商60号、商64号、商66号、商94号、商96号、商120号、商140号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通江路71号1幢商73号、商75号、商77号、商79号、商99号房屋(以上房屋涉及抵押)。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以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案中被执行人有多处房产虽被查封,但涉及抵押,申请人同意暂不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7执63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学习审 判 员 杨代富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