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7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彭小林与王富忠、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林,王富忠,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7499号原告:彭小林,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富忠,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李华,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威帆,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林与被告王富忠、李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彭小林负担。审 判 员 施通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赛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