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全兵与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全兵,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全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义。申请执行人谢全兵与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303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3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蒋汉民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