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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滁州开发区长江商贸城顺达建材经营部与单云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开发区长江商贸城顺达建材经营部,单云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627号原告:滁州开发区长江商贸城顺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长江商贸城)14幢25室。经营者姓名:尹绿,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云堂,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滁州开发区长江商贸城顺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单云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滁州开发区长江商贸城顺达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开发区长江商贸城顺达建材经营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滁州开发区长江商贸城顺达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滁州开发区长江商贸城顺达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