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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谢飞与何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飞,何小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718号原告:谢飞,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娟,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保,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工作地址:宜春市地中海酒店十楼百神药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飞与被告何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小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飞撤回对被告何小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币3350元,由原告谢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春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 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