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卓迎与何松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卓迎,何松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235号原告马卓迎,女,汉族,2007年2月14日出生,住灵宝市。法定代理人李江艳,女,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灵宝市,系原告马卓迎母亲。被告何松强,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灵宝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门道法。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与河堤北路四街坊1号院峰桥国际商业街*层***号。原告马卓迎与被告何松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马卓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卓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卓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卓迎的法定代理人李江艳承担。审判员  冯欢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波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