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贵彬、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贵彬,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彬,男,汉族,1940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老沿海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郑泉,该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张贵彬因诉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强占承包土地行政违法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行初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张贵彬是北戴河新区(原抚宁县)圈里村人。1999年11月1日,张贵彬与抚宁县留守营镇圈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土地,承包期限30年,从1999年11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止,同时抚宁县人民政府签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0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抚宁县人民政府转用、征用集体农用地59.4110公顷(冀政转征函[2010]1037号)。张贵彬的承包土地在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2014年4月4日,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北戴河新区国际旅游度假中心项目土地储备公告》,禁止在拟储备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强养养殖物。2015年6月19日,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清理圈里村和东河南大庄村已征土地上地面附着物的通告》,要求被征地村民于2015年6月21日前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张贵彬2015年、2016年春天在原承包地里种植农作物及搭建暖棚。为保证重点项目进场施工,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先后于2015年6月25日、2016年6月3日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非法建筑物和抢种种植物进行了清理。张贵彬多次找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协商征地补偿问题,至今没有结果。张贵彬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征用张贵彬承包经营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将土地恢复原状,排除不法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张贵彬在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确认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征用土地行为违法。经该院进一步释明,张贵彬对征用土地行为中具体行为不再作选择。因征用土地包括多个行为,张贵彬的诉讼请求属于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贵彬的起诉。张贵彬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主要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本案承包土地在被征用土地内错误。征地批复征地范围不明确,无法证明本案土地在征地批复范围内。一审认定征地批复合法以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土地收储公告错误。一审认定的关于非法建筑物和抢种种植物以及张贵彬多次找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协商征地补偿问题的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关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及驳回起诉的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需要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并非仅涉及单一的行政行为,其具体涉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多个行政行为,当事人如对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单独以某一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作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张贵彬笼统以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强占其承包经营土地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在庭审中予以释明而上诉人张贵彬又未明确具体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张贵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锦霞审判员 张丽平审判员 邱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简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