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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蕲春县赤东镇邓元村委员会与刘友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县赤东镇邓元村委员会,刘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蕲春县赤东镇邓元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建新,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友国,男,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蕲春县赤东镇邓元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友国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蕲春县赤东镇邓元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友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蕲春县赤东镇邓元村委员会书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琳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