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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梁秀敏、朱智勇、朱会娟与被执行人李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敏,朱智勇,朱会娟,李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1执8号申请执行人梁秀敏,女,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朱智勇,男,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朱会娟,女,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李标,男,安徽省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梁秀敏、朱智勇、朱会娟与被执行人李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1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刑终1060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本院生效判决第二项、被告李标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秀敏、朱智勇、朱会娟因本案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35395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相关部门、主要的金融机构以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或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申报其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也未获得被执行人李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标因犯本案至今尚在服刑,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1执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景存审 判 员  刘文峰代理审判员  林书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