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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廖国燕与黄东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燕,黄东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222号原告:廖国燕,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东晶,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廖国燕与被告黄东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廖国燕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廖国燕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国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国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