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连云港赣榆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与秦磊、姜春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赣榆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秦磊,姜春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263号原告:连云港赣榆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号。负责人:徐长太。被告:秦磊,女,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姜春厚,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赣榆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与被告秦磊、姜春厚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连云港赣榆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磊、姜春厚的诉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赣榆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撤回对被告秦磊、姜春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赣榆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