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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焦彦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彦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1841号原告:焦彦林,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自强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翔。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彦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焦彦林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彦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青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仕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