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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2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雷明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雷明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187号之一原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何瑞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鑫,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明有,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雷明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山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亲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