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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红波与姚金民、吴林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波,姚金民,吴林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468号原告:徐红波,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金民,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吴林琼,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市。被告姚金民、被告吴林琼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霞,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红波与被告姚金民、吴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徐红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红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3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668.75元,由徐红波负担。退还原告6668.75元。审判员  范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