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红波与姚金民、吴林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波,姚金民,吴林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468号原告:徐红波,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金民,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吴林琼,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市。被告姚金民、被告吴林琼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霞,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红波与被告姚金民、吴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徐红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红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3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668.75元,由徐红波负担。退还原告6668.75元。审判员 范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