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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民。被执行人:张跃进。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跃进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跃进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跃进银行存款65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