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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文科与张振南、张连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科,张振南,张连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230号原告:张文科,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勇,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南,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张连成,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张文科与被告张振南、张连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张文科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文科以欲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科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张文科负担。审判员  朱杰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