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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秀艳与张培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艳,张培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857号申请人:刘秀艳。被申请人:张培峰。担保人:陈展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秀艳与被申请人张培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秀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培峰名下的银行存款7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秀艳、陈展宏提供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秀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刘秀艳、陈展宏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路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培峰名下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