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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谷动波与张锁、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动波,张锁,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107号原告:谷动波,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张锁,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30幢1单元6层01号。法定代表人:代修美,董事长。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马榜栓,董事长。原告谷动波诉被告张锁、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谷动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动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谷动波负担。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