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谷动波与张锁、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动波,张锁,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107号原告:谷动波,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张锁,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30幢1单元6层01号。法定代表人:代修美,董事长。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马榜栓,董事长。原告谷动波诉被告张锁、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谷动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动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谷动波负担。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