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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石惠珍与北京亿鑫天成软件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明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惠珍,李春雨,王明波,北京亿鑫天成软件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1828号申请人:石惠珍,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春雨,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明波,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北京亿鑫天成软件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4号楼156室。法定代表人彭世淼,职务不详。石惠珍与李春雨、王明波、北京亿鑫天成软件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惠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李春雨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57号楼房屋;2.查封被申请人王明波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欣麓园12号楼房屋;3.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亿鑫天成软件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四道口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申请人石惠珍以其名下两张在锦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的本金共计五十万元的银行存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石惠珍名下锦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的账号为×××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冻结石惠珍名下锦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的账号为×××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