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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武胜县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张书贵、文曙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胜县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书贵,文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武胜县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下东街23号,组织机构代码75233XXX-X。法定代表人:周良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书贵,男,汉族,生于1959年5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9********。被执行人:文曙光,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3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9********。本院在执行武胜县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张书贵、文曙光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川162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标的29939.22元及违约金,已执行0元。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次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