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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祁林河、景琴娃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祁林河,景琴娃,祁林泽,陈建玲,王云,祁亚玲,桑发明,祁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负责人郭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民,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祁林河,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景琴娃,女,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祁林泽,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陈建玲,女,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王云,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祁亚玲,女,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桑发明,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行人:祁丰玲,女,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祁林河、景琴娃、祁林泽、陈建玲、王云、祁亚玲、桑发明、祁丰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有房产但不宜执行,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一七年四���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