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恢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恢执1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职业某装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职业哈尔滨铁路局某段职工,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30日案件终结该次执行,2017年3月24日该案恢复执行程序。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就本案的执行事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刘某某因暂无给付本案执行款能力,同意本院扣划(提取)其在工作单位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人民币15,262.50元,用于清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对刘某某的和解意见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04恢执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睿审判员 王 昆审判员 付志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印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