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国思、李承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思,李承磊,秦付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贾国思,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贾寨乡后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李承磊,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户籍地:山东省茌平县,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秦付滨,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茌平县,现住聊城市东昌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