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新全与张友文、龚德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全,张友文,龚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全,男,1958年5月16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张友文,男,1976年10月10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龚德芬,女,1978年12月23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陈新全与张友文、龚德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新全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9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5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陈新全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益的合理处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9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志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