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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659号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冀州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相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衡水市冀州区人。被告:张某,女,汉族,衡水市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赵某某、张某银行存款7万元及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某、张某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娜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