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吕俊辉、孙建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俊辉,孙建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3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俊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太,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俊辉因与被上诉人孙建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俊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过程中,上诉人追加雇主孙波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孙波承担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上诉人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书,原审法院不予准许,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上诉人认为有权利追加雇主孙波为共同被告,减少上诉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孙建云答辩称,一审时答辩人曾要求追加孙波为被告,因为无法送达,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孙波是雇佣关系,为了方便诉讼撤销了追加孙波的请求。孙建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144.4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8日,原告受雇于他人在莱西市干活。下午16时48分,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鲁B×××××号小型汽车沿G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27KM+800M处时,应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至原告重伤,同车乘员栾淑玲、麻同进死亡。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吕俊辉认为存在挂床现象,但未申请鉴定,且法院对孙建云住院病案中临时医嘱单及长期医嘱单的审查,并未发现存在挂床的现象。法院认为,孙建云住院期间并未挂床。2.事故发生时,孙建云系临时工,但其未提交工资或劳务费收入证明,其要求按132元/天计算,吕俊辉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吕俊辉认可其实际收入为100元/天,法院予以照准。误工费应按该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为,吕俊辉驾驶其所有的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孙建云等发生单方肇事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对孙建云的损失,吕俊辉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吕俊辉辩称,其与孙建云均受雇于案外人孙波,孙建云的损失应由孙波赔偿。法院认为,首先,孙建云与孙波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雇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赔偿。本案中,孙建云乘坐吕俊辉的车辆在上班的路上遭受人身损害,侵权人吕俊辉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吕俊辉无证据证实其与孙波系雇佣关系。若孙波用吕俊辉的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仅是运送工人,按此付费,不存在其他的劳务行为,双方应形成承揽关系,对在承揽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发包人孙波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孙波与吕俊辉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赔偿的主体系雇员。本案中,吕俊辉超速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货车运输工人,且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2死2伤,其行为系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对孙建云的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为,孙建英请求吕俊辉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孙建英放弃追加孙波为共同被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准许。因孙波并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被告,吕俊辉申请追加孙波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不予准许。孙建云的损失为:医疗费4731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28天×20元/天)、误工费11800元[(住院28天+医嘱建议休息90天)×100元/天]、护理费2128元(28天×76元/天),共计61800.42元,应由吕俊辉赔偿。判决:被告吕俊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建云经济损失61800.42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孙波是否属于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本院认为,孙建云与孙波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孙建云乘坐吕俊辉的车辆受伤,吕俊辉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自己是孙波的雇员,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退一步讲,即便孙波与吕俊辉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吕俊辉超速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货车运输工人,早成2死2伤的恶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其作为雇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孙建英请求吕俊辉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孙波不属于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吕俊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伟柏代理审判员 吕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梅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