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磊与冯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冯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14号原告:王磊,男,现住隆化县七家镇南营村**号。被告:冯立,男,现住隆化县七家镇南营村*组。王磊与冯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7年0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王磊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安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