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文绪权与利川市文斗乡黄土小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绪权,利川市文斗乡黄土小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860号原告文绪权,男,生于1957年10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告利川市文斗乡黄土小学,地址:利川市文斗乡黄土街上黄土小学。法定代表人游大福,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绪权诉被告利川市文斗乡黄土小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绪权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绪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文绪权负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