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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合振石材经销处与张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合振石材经销处,张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969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合振石材经销处。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丰业石材市场A区*排5—*号。经营者:阮武汉。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岩,男,1986年7月8日出生。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合振石材经销处与被告张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合振石材经销处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合振石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076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38元,剩余15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