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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魏XX与王玉国、杨会萍、杨波、王中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王玉国,杨会萍,杨波,王中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390号原告:魏XX。被告:王玉国。被告:杨会萍。被告:杨波。被告:王中威。原告魏XX诉被告王玉国、杨会萍、杨波、王中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魏XX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XX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己减半),由被告王玉国、杨会萍负担。审判员  倪兴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