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魏XX与王玉国、杨会萍、杨波、王中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王玉国,杨会萍,杨波,王中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390号原告:魏XX。被告:王玉国。被告:杨会萍。被告:杨波。被告:王中威。原告魏XX诉被告王玉国、杨会萍、杨波、王中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魏XX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XX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己减半),由被告王玉国、杨会萍负担。审判员 倪兴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