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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卫市金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卫市金通建筑设备租赁站,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834号原告:中卫市金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软镇刘台宏昌停车场内。注册号:640501600231699法定代表人:许爱民。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中卫市金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卫市金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卫市金通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547元,减半收取计2273元,由中卫市金通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马春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