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初3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初374号之四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经开园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建工产业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4715。法定代表人:郭宝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晓,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秒,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名豪商贸区30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6994628XX。法定代表人:廖克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系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对争议问题已达成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法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1800.00元,减半收取计135900.00元,由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黄 文 革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