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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永霞诉被执行人朱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霞,朱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5执22号申请执行人:吴永霞,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坤,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永霞与被执行人朱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黑0705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因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05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会审判员  白 钢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诗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