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贺民兵、贺周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民兵,贺周兵,贺美金,刘兰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80号申请人贺民兵,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贺周兵,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贺美金,男,1948年8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刘兰姣,女,1969年9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民兵与被执行人贺周兵、贺美金、刘兰姣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4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