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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贺民兵、贺周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民兵,贺周兵,贺美金,刘兰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80号申请人贺民兵,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贺周兵,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贺美金,男,1948年8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刘兰姣,女,1969年9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民兵与被执行人贺周兵、贺美金、刘兰姣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4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