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与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74号原告: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区科技苑路1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44534355P。法定代表人:胡启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承彪,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9号青岛大学科技园D座东楼403室。法定代表人:郭文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