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淑辉与马德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辉,马德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708号原告:张淑辉,女,汉族,1968年4月18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马德利,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辉诉被告马德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淑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