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0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与张金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张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178号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基地聚祥四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绍忠,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亮,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本院认为:原告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17]第0220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成喜审 判 员 芦玉杰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云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