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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0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与张金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张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178号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基地聚祥四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绍忠,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亮,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本院认为:原告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17]第0220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成喜审 判 员  芦玉杰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云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