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梅与被告熊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熊辉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832号原告:刘梅,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告:熊辉,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与被告熊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梅负担。审判员 李友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立红 来自